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2024年6月,被告人王XX作为临汾市尧都区华州XX“某某”KTV资源副总监,伙同陪侍人员领队被告人冯XX、杨XX在临汾市尧都区华州XX“某”KTV内,组织未成年人张某某、郭XX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被告人王XX、冯XX、杨XX通过签到、发放或结算陪侍费等方式对陪侍人员进行管理。
另查明,2024年8月8日,被告人王XX到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段店派出所投案自首。2024年8月24日,被告人冯XX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段店派出所抓获到案。2024年9月21日,被告人杨XX被河南省渑池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并临时羁押,9月23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段店派出所押解回临并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因冯XX系被抓获,在审查阶段未作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一年零一个月,辩护人介入后,结合事实,与被告人冯XX沟通,认定已经构成犯罪,虽然未在审查起诉阶段作认罪认罚具结,但是在审判阶段,当庭认罪认罚,并且积极缴纳罚金,由10个月。
律师点评:本案系在ktv中组织了未成年人进行陪酒等活动,系违法犯罪活动,如构成犯罪,积极陈述,刑期最低。
律师建议:认罪认罚在轻微犯罪中,可以起到较大作用,认清案件实质,积极采取应对。
马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