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11月28日,被告人郑某为办理贷款将自己身份证、尾号8172的安徽某某XXX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信息及营业执照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其在抖音上添加的自称可以办理贷款的人员,并将安徽某某XXX科技有限公司公户U盾邮寄给对方。期间,临汾市XX公司被电信网络诈骗的496万元转入张某(另案处理)尾号0019青岛XX公司账户后又转入被告人郑某尾号8172安徽某XXX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再被转出。经查,被告人郑某尾号8172安徽某某XXX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期间流入资金XXX元,流出资金XXX元,流水共计XXX元。
被告人郑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虽然为帮信罪涉及数额较大,但是在律师的建议下,家属积极配合,退赃并且认罪认罚,最终获得缓刑。
律师建议:如遇到此类帮信罪,需要积极退赃,认清事实,避免弯路。
马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