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过程: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号牌为冀JXXX(冀JXXX)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青XX高速(青XX方向)行驶至G22青XX高速长临段临汾方向918km+950m处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超速行驶及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设施相撞,造成乘车人曾XX死亡,车辆及路产损坏。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四支队一大队认定:曾某某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经山西交控集团临汾南高速公路分公司路网运行保障四队核算,事故造成高速公路波形梁立柱、二波形护栏板、三波形护拦板、常绿乔木树等路产损失
及路面遗漏抛洒污染损失共计116310元。案发后,曾XX近亲属表示谅解曾XX,曾XX已赔偿全部路产损失。
本院认为,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律师点评:本案是比较常见的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辩护人的劝解下,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达到了不起诉的效果。
律师建议:交通肇事罪争议不大,遇到此类事件,稳住受害人,取得谅解为核心。
马鑫律师
